福建省卫生厅文件
闽卫医[1999]456 号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献血法”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德地区、各设区的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一定成效。据统计, 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全省无偿献血114324人次,主要城市逐步实现从有偿供血到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基本保证临床用血需要。但是在《献血法》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制订、审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献血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办法》颁布实施前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行政,强化政府领导职责,实行计划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无偿献血计划是确保临床用血需要的重要前提,嗝血计戈怕政府批准执行是政府领导献血工作的重要体现之一。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安排,根据本地区临床用血需要,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制订下一年度无偿献血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下发执行。各地市卫生局应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县市区无偿献血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对未制定计划和计划不能够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各地、各单位要确保节假日、重大灾害和突发事故的紧急抢救用血需要,一旦出现可能发生供血紧缺或困难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
二、择期手术患者的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同事以及社会的互助献血,应由当地血站(中心血库)负责采集。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自身输血除外)。互助献血应按照无偿献血程序办理,采血单位应发给“无偿献血证”。血站(中心血库)应当建立互助献血管理制度,向开展亲友、社会互助献血的医疗机构和互助献血者提供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医疗机构应提前2天以上通知互助献血者前往血站(中心血库)献血。互助献血者所献血液应按照规定完成初、复检后方可发出。若所献血液的血型与实际需要不符,血站(中心血库)应负责予以调剂解决,确保临床需要。血站(中心血库)与医疗机构应做好取血、发(送)血工作,医疗机构不得委托病人家属、亲友、同事前往血站(中心血库)取血。
三、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如何享受免费或减免临床用血费用问题,暂由地、市政府根据本地情况作出规定,待《办法》颁布后,按《办法》规定执行。
四、在出现血液偏型、需要稀有血型、紧急情况下临床用血紧张以及血液过剩等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血液调配。本地市辖区范围内的血液调配由地市卫生局负责调配。若需要跨地市辖区调配,由省卫生厅负责。需要调配血液的血站(中心血库)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除外),写明调配理由和数量、血型,报告有权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实施。供方应提供无偿献血的血液,需方应在30日内将所调配血液的成本费转给供方。
五、建立无偿献血保偿金。根据现行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每200毫升”单位提取30元,归入无偿献血保偿金。主要用于支付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临床医疗用血费用和无偿献血的宣传,表彰、奖励。用于无偿献血宣传、表彰、奖励等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年度归集金额的20%。经费必须按年度制定使用计划,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无偿献血保偿金必须建立独立帐户(或独立会计科目)。由各级献血办负责归口管理,未建立献血办的市、县,可由当地血站(中心血库)管理。血站或中心血库应按月 将无偿献血保偿金划拔给献血办。
六、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采取先交费后报销办法。报销用血费用时,应出示就医医院开具的用血收费单据、本人身份证、配偶及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出院小结和《无偿献血证》以及无偿献血报销申请单(见附件)到居住地献血办或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办理报销手续。医疗机构应如实将献血者或起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情况填入《无偿献血证》,并加盖有效印章(医院医务科)。
无偿献血者在本省范围居住地以外献血的,在居住地用血,需要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按前款规定执行。居住地报销机构应将前款规定出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后,及时交献血者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其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应在一个月将费用汇至其报销地点的献血办公室。
七、根据《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指定省临床检验中心为我省血液质量检定机构,依法对全省血液质量进行监测和现场检查。监测结果及检查情况应及时报省卫生厅并及时反馈被抽单位。
医疗机构对血站提供的血液应进行外观、血型等检查,防止差错。严禁将交叉配血工作委托其它单位进行。
福 建 省 卫 生 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医政 血液 问题 通知
抄送:卫生部医政司,省政府办公厅,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175医院,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处,省临床检验中心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印
福建省无偿献血用血报销申请单(式样)
编号: 年 月 日
献血者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无偿献血证号码 |
累计无偿献血量(ml) |
备注 | |
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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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者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用血医院 |
临床诊断 |
与献血者关系 |
关系证件号码 |
用血资料 |
品种 |
用血量 |
金额(元) |
收据号码 |
报销金额(元) |
既往用血报销量 |
献血办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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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批: 出纳审批: 报销人: 领款人:
备注:
1、凡用血报销申请者须交验献血证、用血者的身份证,出示医院用血收据及有关病案资料,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等(以上资料均须复印以底备案)。
2、报销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本申请单,交献血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